(2017)京0111民初1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波芙与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芙,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174号原告刘波芙,女,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11号楼11层1103。法定代表人欧阳兵,经理。被告北京恒祥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16号。法定代表人黄忠良,经理。被告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20层2单元2302。法定代表人黄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芙诉绿地集团北京京永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恒���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原共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人民调解员李书云、张洪儒、赵德光的调解,原告与三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波芙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