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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俞忠庆与许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忠庆,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忠庆,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芳,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俞忠庆与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许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俞忠庆人民币5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28日至实际履行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俞忠庆就上述债权对许芳所有的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产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俞忠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保全费4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许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许芳名下的位于常熟市漕泾新村六区14幢202室的房产,已经被(2015)熟虞执字第00419号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能查获登记在被执行人许芳名下苏E×××××小型汽车的下落。尚未执行到位57102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之外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