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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0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枫诉门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枫,门见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03民初1360号原告杨枫,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门见喜,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原告杨枫诉被告门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原告杨枫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枫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枫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0元。审 判 长  代秋杰审 判 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卢春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