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剡淑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特2号申请人: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剡某,住平凉市。申请人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申请人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由平凉普济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长 录审 判 员 曹 海 荣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