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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全中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杨建明,张全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18号原告:张静,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建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全中,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静与被告杨建明、张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向原告张静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张静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静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明人民陪审员  陈有明人民陪审员  肖凤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