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1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文定与刘望元、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定,刘望元,徐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定,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刘望元,男,1969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徐海霞,女,1970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王文定与被执行人刘望元、徐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望元、徐海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文定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望元、徐海霞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望元、徐海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望元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被执行人徐海霞有房产,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其诉讼标的额小于房产价值,故暂时不宜执行。且被执行人徐海霞在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望元、徐海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文定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