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东伊与被告景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伊,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37号原告:于东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景涛,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于东伊与被告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东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金和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