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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东伊与被告景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伊,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37号原告:于东伊,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景涛,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于东伊与被告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东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金和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人民陪审员  曹培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