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溪口中街08号。法定代表人:何金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924811-1。法定代表人:朱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的系列案件中,其财产已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并且其相关财产大都设定了抵押,该公司濒临破产状态,现不宜采取处置变现措施。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皖102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新棠审判员 XX彪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