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嘉琪与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嘉琪,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995号原告:张嘉琪,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春,系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系该公司总理。被告: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系该公司总理。原告张嘉琪与被告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嘉琪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嘉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嘉琪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