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2民初6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新九洲股份有限公司姜太公文化园与日照玫瑰海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九洲股份有限公司姜太公文化园,日照玫瑰海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248号原告:山东新九洲股份有限公司姜太公文化园,住所地日照碧海路北首(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内)。法定代表人:付成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玫瑰海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南388号北京清大华创。法定代表人:何玉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洪兴,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新九洲股份有限公司姜太公文化园与被告日照玫瑰海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九洲股份有限公司姜太公文化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山东新九洲股份有限公司姜太公文化园负担。审 判 长  刘兰雪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