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春雨、刘立娟、王桂国、韩书红、王风行、赵书芳、徐玉华、李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春雨,刘立娟,王桂国,韩书红,王风行,赵书芳,徐玉华,李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43号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春雨,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立娟,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桂国,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韩书红,女,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王风行,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书芳,女,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徐玉华,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号。被申请人李金兰,女,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春雨、刘立娟、王桂国、韩书红、王风行、赵书芳、徐玉华、李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雨、刘立娟、王桂国、韩书红、王风行、赵书芳、徐玉华、李金兰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自有资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春雨、刘立娟、王桂国、韩书红、王风行、赵书芳、徐玉华、李金兰银行存款1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