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卫东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姜卫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上诉人姜卫东因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刑初173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应予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卫东以原审被告人国某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诈骗罪为由提起控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庭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