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燕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燕飞,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玉太乡,住射洪县太和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5月26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飞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刘燕飞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刘燕飞在本县太和镇城南“财鱼府��餐馆吃午饭,席间,饮用“邓家”牌桑葚白酒。当天晚上23时过,被告人刘燕飞驾驶小轿车从太和镇城南“红豆”茶楼回家,行至滨江路新泽国际花园外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挡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刘燕飞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为144.4mg/100ml。后将其带至射洪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燕飞血液乙醇浓度为14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燕飞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挡��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刘某、黄某证言,被告人刘燕飞供述和辩解,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燕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燕飞在归��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燕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燕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伯良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