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军亮申请执行韩娜、宋朝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亮,韩娜,宋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33号申请执行人吴军亮,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韩娜,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朝伟,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关于吴军亮与韩娜、宋朝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54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娜、宋朝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军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