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余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676元及16324.2元的滞纳金,并按照604.6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48731.6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7元及申请执行费2000元,以上合计183858.8元。但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某的银行存款183858.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