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作林与杨靖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林,杨靖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60号原告:杨作林,男,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保生,安阳市文峰区秉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靖花,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杨作林与被告杨靖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作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作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