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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作林与杨靖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林,杨靖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160号原告:杨作林,男,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保生,安阳市文峰区秉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靖花,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杨作林与被告杨靖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作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作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董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代  云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