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冼慕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冼慕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980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魏代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慕结,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公司)与被告冼慕结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6670.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50.46元(从2015年7月计算至2017年4月),上述合计:19321.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车位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本金变更为11020.68元,合计变为13671.1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吉安道的依云水岸小区35座2701号房及249、259、295、296、463号车位,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与被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房产所在的小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吉安道依云水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缴交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500.94元及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50元/个,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签定后,被告已经收楼。原告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5年7月起至今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后,经原告催促,被告仍没有依约付清欠款。截至2017年4月,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6670.68元。原告现决定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收被告违约金2650.46元,被告合计应付原告19321.1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冼慕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身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冼慕结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4号依云水岸35号楼2701房业主,用地面积32.5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冼慕结于2010年3月17日与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招商局公司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协议书约定每月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为227.7平方米,计得每月应缴物业费500.94元;物业费缴费时间为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如冼慕结不按约定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的,需从逾期之日按日千分之五向招商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招商局公司主张按日千分之一从当月应缴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冼慕结于2011年7月27日收楼。冼慕结截止庭审前,尚欠缴2015年7月(起诉状存在笔误,以此为准)至2017年4月物业管理费,招商局公司就上述物业管理费本金及相应违约金于2017年5月10日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招商局公司当庭明确违约金暂起诉至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6日,超出部分不在本案中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欠缴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共计2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的事实清楚,协议书明确约定每月物业管理费500.94元,本院计得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物业管理费本金为11020.68元(500.94元/月×22个月)。对于原告诉请违约金(计至2017年1月16日),因被告拖欠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双方在《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告需从逾期之日(应缴当月的11号)按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原告自愿调整为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自应缴之日(每月10日)的次日即每月11日计至2017年1月16日的违约金2673.51元(计算详见附表),原告诉请违约金2650.46元为其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冼慕结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物业费共计11020.68元,违约金2650.46元(违约金计至2017年1月16日)。本案受理费283.02元,减半收取计141.51元,由被告冼慕结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楚烽附表: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计算表逾期缴费起算日期(年/月/日)当月应缴物业管理费(元)违约金��率(元/日)欠缴天数(截至2017年1月16日)应缴违约金(元)2015/7/11500.940.001556¥278.522015/8/11500.940.001525¥262.992015/9/11500.940.001494¥247.462015/10/11500.940.001464¥232.442015/11/11500.940.001433¥216.912015/12/11500.940.001403¥201.882016/1/11500.940.001372¥186.352016/2/11500.940.001341¥170.822016/3/11500.940.001312¥156.292016/4/11500.940.001281¥140.762016/5/11500.940.001251¥125.742016/6/11500.940.001220¥110.212016/7/11500.940.001190¥95.182016/8/11500.940.001159¥79.652016/9/11500.940.001128¥64.122016/10/11500.940.00198¥49.092016/11/11500.940.00167¥33.562016/12/11500.940.00137¥18.532017/1/11500.940.0016¥3.012017/2/11500.940.001002017/3/11500.940.001002017/4/11500.940.00100违约金合计:¥2673.51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