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李东海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海,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167号原告李东海,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住泸西县,被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泸西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东海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与原告已协商解决,被告王伟已按双方协商的履行了义务,现原告李东海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东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东海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