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尹宪涛与刘国强、贾继青、屈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宪涛,刘国强,贾继青,屈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949号原告:尹宪涛,男,1983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刘国强,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教师,住通榆县。被告:贾继青,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通榆县。被告:屈桂芝,女,1971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原告尹宪涛诉被告刘国强、贾继青、屈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尹宪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宪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尹宪涛负担。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巍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