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浪与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浪,陈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740号原告:杨浪,女,1989年8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告:陈晓芳,女,1974年9月10日生,穿青人,城镇居民,住织金县。原告杨浪与被告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浪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浪负担。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七���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