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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浪与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浪,陈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740号原告:杨浪,女,1989年8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织金县,现住织金县。被告:陈晓芳,女,1974年9月10日生,穿青人,城镇居民,住织金县。原告杨浪与被告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浪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浪负担。审判员  徐胜二〇一七年七���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