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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寇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寇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刘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张世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明,公司副总。被执行人寇玉新,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2日,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申请执行人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寇玉新向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42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玉新已自觉履行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