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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捷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捷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606号原告: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503-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4551308XK。法定代表人:王大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棠青、曾敏,均系原告员工。被告:广东捷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2705、2706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5368834。法定代表人:黄洁玲。原告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捷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棠青、曾敏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洁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才代理招聘服务费用共19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了业务发展需要,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于2016年6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招聘17名工程管理或技术人员,人才招聘中介费用总共261000元。被告实际为原告招聘13名人才,实际服务费用总共198000元,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告支付130500元,2016年9月14日向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费用67500元。但被告所招聘的人才全部因业绩和社保不予认定而不能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导致原告的资质申请不能通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此,原告依据《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第六条第七项“本协议约定之人才为连体作用反应,即:乙方所推荐的全部人才若其中一个人才或多个人才未能通过政府部门审核,导致甲方申请资质失败,(资质申请公示时间为十一月份),乙方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人才费用,包括已通过审核的人才费用”的约定,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费用,被告一直拖延不理。被告辩称:因为当时报了两次资质,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第一份办事网络查询截图中的公示内容的刘怀韬的资质不予认定,所有专业人员的业绩不予认定,社保证明不予认定,该三项内容为原告提供,第二份办事网络查询截图也是表明社保证明不予认定,上述截图均为行政部门出具的答复,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就此主张被告全额退款没有依据,双方对此均应负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被告对原告的举证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被告认为审核不通过的责任如何分担问题,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被告代理原告办理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办工作;资质办理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原告在领取行政准许决定书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360000元。同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招聘环保高级工程师2名、中级环保工程师8名、自动控制中级2名、机械中级工程师2名、概预算中级3名,共计17名;17人的总中介费用为261000元,其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半费用130500元,剩余50%在被告所推荐持证人通过主管部门审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协议约定之人才为连体作用反应,即被告所推荐的全部人才若其中一个或多个人才未能通过证据部门审核,导致原告申请资质失败(资质申请公示时间为十一月份),被告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所支付的所有人才费用,包括已通过审核的人才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推荐了13名人才,原告根据人数按协议向被告支付了198000元。其后,原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乙级申请、环境工程设计专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乙级申请、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申请,上述三项申请均不予行政许可,原因为“存在以下问题:1.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予认定;2.社保证明不予认定”。诉讼中,原告陈述:原告向省住建厅申报相应资质项目时,需要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人数以及配备,双方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相应的人员条件以通过审核。原告以17名人员申请资质,其中13名是被告代为招聘,另有4名是原告自有人员。资质不过关可能是从业人员业绩虚假所致,上述的手续均是被告办理。诉讼中,被告陈述:申报是由原、被告共同办理,业绩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审核认定,被告也无法确保人员的业绩是否存在虚假。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人才代理招聘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若被告所推荐的一个或多个人才不能通过政府部门审核,导致原告申请资质失败,被告需退还所有人才中介费用。现原告使用被告推荐的人员申请资质,而所申请的资质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不予认定”、“社保证明不予认定”被驳回,那么被告应按照协议的约定退还所收取的全部款项198000元。被告辩称其无需退还全款、审核不成功的责任应原、被告共同负担,但协议已对退款事由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结合双方《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来看,双方的合同目的是为原告申请资质,合作模式是“不成功不收费”,因推荐人才不能通过审核而导致资质申请失败所产生的责任,根据约定应完全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存在由原告分担的情形。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捷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服务费198000元予原告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智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