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桂武、陈细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武,陈细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细萍。上诉人李桂武因与被上诉人陈细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3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桂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纠纷如按“网络购物合同”来进行认定,该纠纷已经由淘宝公司解决完毕,被上诉人无权再起诉;二、被上诉人要求十倍赔偿,已经超越了《合同法》所能处理的范围,故本案应按民诉法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细萍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案由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且涉案标的的收货地即为江西省芦溪县范围内,故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桂武仅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主张本案应当移送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上诉人李桂武提出被上诉人无权起诉,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与确定管辖法院无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陶 勇审判员 袁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记员李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