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雷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481号原告: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育花路小康城C2段四楼。法定代表人:魏玉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淑红,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雷瑶,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雷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库尔勒香梨置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志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