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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仲南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仲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76号罪犯余仲南,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下村院东中大路右起***号。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仲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6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993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2585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仲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仲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赵  东  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闽04刑更1176号罪犯余仲南,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仲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6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993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获得考核积分2585分,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仲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仲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昂审判员刘涌泉审判员赵东闽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