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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友纲、河北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友纲,河北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7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崔友纲,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执行人:河北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北来村村东,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法定代表人:徐海亮。本院在执行崔友纲与河北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安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