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行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启云与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云,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刘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02行初209号原告:赵启云,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顺河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忠,该中心主任。第三人:刘万光,男,194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原告赵启云不服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启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启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启云负担。审判长 李 巨审判员 章祈伦审判员 陈 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