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国鹏与廊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鹏,廊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2473号原告:孙国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河川、成亮,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延亮,执行董事。原告孙国鹏与被告廊坊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孙国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孙国鹏负担。审判员 金百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