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德喜、周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喜,周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郑德喜,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周冬华,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郑德喜与被执行人周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3日,郑德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4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8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