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付正师、江西荣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正师,江西荣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正师,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江西荣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东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664767343Q。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正师申请执行江西荣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荣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XSQX-××0、XSQ-××1、XSQX-××2、XSQX-××3,面积9501.44平方米,土地证号:东土国用(2010)第A4**号)。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荣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东山工业园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XSQX-××0、XSQ-××1、XSQX-××2、XSQX-××3,面积9501.44平方米,土地证号:东土国用(2010)第A4**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