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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锐奇曼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锐奇曼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466号原告: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东工业园耶溪路旁10幢4层。法定代表人:盛国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汇、王立江,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市大丰锐奇曼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工业园区兴业路39号。法定代表人:冷俊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锐奇曼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绍兴昱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