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雪宇、李曼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雪宇,李曼曼,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6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胡锋,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三星组**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小红,曾用名王晓红,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桃岭村三星组**号。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雪宇,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李曼曼,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2066号正基首府D2号商住楼一层。解除保全申请人胡锋、王小红与被申请人于雪宇、李曼曼、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皖0828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曼曼所有的皖K×××××号车辆,并冻结担保人胡锋在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3650040100488313号账户中4万元存款。2017年7月28日,胡锋、王小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锋、王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李曼曼所有的皖K×××××号车辆的扣押;二、立即解除对胡锋在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3650040100488313号账户中4万元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胡锋、王小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滔代书记员 储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