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志勇、林国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志勇,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国建,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庆庆,男,1995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洪振宇,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及辩护人洪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受雇于陈某(已判)等人创建的微信赌博群,从事理赔、代包事务,并从中抽取头薪。其中,被告人彭志勇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作为该微信赌博群理赔人员,参与抽取头薪150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50000余元。被告人林国建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中旬期间作为该微信赌博群代包手、理赔人员,参与抽取头薪96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7000余元。被告人王庆庆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中旬期间作为该微信赌博群理赔人员,参与抽取头薪45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15000余元。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彭志勇通过传真向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投案,并于5月22日退出非法所得50000元;同年5月18日,被告人王庆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7日,被告人林国建向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退出非法所得17000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王庆庆退出非法所得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孔某、黄某、姚某、郑某、蔡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手机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他人建立微信群,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系从犯,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能自首,被告人王庆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退出非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志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林国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王庆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志勇、林国建、王庆庆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17000元、15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