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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国春与邓胜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春,邓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春,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邓胜银,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春与被执行人邓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邓胜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胜银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国春借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胜银在德昌县老碾乡人民政府处有工资收入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邓胜银在德昌县老碾乡人民政府处工资收入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万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佳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