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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喜神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喜神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47号原告: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民主路地王广场15号附45号B幢。法定代表人:蒋后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0625152。被告:贵州喜神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6号世纪文化广场2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贵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210523664。原告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喜神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铜仁丰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猩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