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娟与李明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娟,李明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228号原告:韩娟,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李明仁,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省宜州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新城北辰广场13楼1301室和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8830690U。负责人:喻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娟诉被告李明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娟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