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892、6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培志与龙登峰、廖尉英、龙路庆、龙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培*,龙登峰,廖尉英,龙路庆,龙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892、6893号申请执行人吕培*,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龙登峰,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北流市隆盛镇。被执行人廖尉英,女,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省北流市隆盛镇。被执行人龙路庆,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省北流市隆盛镇。被执行人龙炎林,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省北流市隆盛镇圩顶街**号,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申请执行人吕培志与被执行人龙登峰、廖尉英、龙路庆、龙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8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38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063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龙登峰、廖尉英、龙路庆、龙炎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638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龙登峰、廖尉英、龙路庆、龙炎林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龙登峰、廖尉英、龙路庆、龙炎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6385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