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靖华与李雯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靖华,李雯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521号原告贾靖华,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李雯雯,女,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昔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靖华诉被告李雯雯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靖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李保全审 判 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李成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