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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涛盗窃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7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官检简建(2017)299号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以官检量建(2017)55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猛、检察官助理叶青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涛趁被害人罗某某去单位上班离家无人之际,将罗某某放置于昆明市官渡区陈家营376号二楼住处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的价格为19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涛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充电器、鼠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王涛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涛系自首;赃物已发还”的公诉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涛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涛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涛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钱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