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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蒲春忆、周利平、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蒲春忆,周利平,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92号原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中环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春忆,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利平,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13号9幢3层。法定代表人:邵裕勇,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春忆、周利平、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收悉上述法律文书后,向本院提出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向本院提交了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峨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复印件。本院认为,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