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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4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4层T19号,机构代码294460757。法定代表人魏建辉,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科技园,机构代码727344197。法定代表人王春林,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通华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100000元、违约金55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032元、执行费392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3866元(本金3100000元,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6月26日,按年利率4.3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8826元(本金3658000元,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6月26日,按日万分之1.75)。本案已执行2730583.66元,扣除执行费3921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领2691373.66元。本案部份执行,故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