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013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址同上。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