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商廷波与巴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廷波,巴俊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760号原告:商廷波。被告:巴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廷波与被告巴俊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廷波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商廷波负担。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