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先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先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9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先绪,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先绪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先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谭先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谭先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先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谭先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此没有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谭先绪当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先绪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4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靳朝然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