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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军安与杨晓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安,杨晓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82号原告:王军安,男,汉族,1955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明,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安诉被告杨晓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安承担。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林杰注: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