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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景红、肖正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红,肖正兵,蔡定敏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红,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系贵州省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31716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正兵,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定敏,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以上二被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810563757。上诉人张景红因与被上诉人肖正兵、蔡定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上诉人张景红。审判长  马功云审判员  韩德刚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炳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