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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补拴、李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补拴,李连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92号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永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该社职工。被告杨补拴。被告李连春。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补拴、被告李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补拴、被告李连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补拴、被告李连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已收取),由原告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梁凤明人民陪审员  杨珠兰人民陪审员  张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