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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197、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勾云龙、李士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邹爱华,王俊茹,勾云龙,褚波,李士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197、6198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坡。被告:邹爱华。被告:王俊茹。被告:勾云龙。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褚波。被告:李士娟。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爱华、王俊茹、勾云龙、褚波、李士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人民陪审员  路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