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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覃良东、覃良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覃良东,覃良铭,覃颖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5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勇,男,该行中沙营业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亮达,男,该行中沙营业所信贷员。被告:覃良东,男,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覃良铭,男,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覃颖远,男,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覃良东、覃良铭、覃颖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