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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寇长更、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长更,沈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682号申请人寇长更,男,汉族,195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万雪丽、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兵,男,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寇长更与被申请人沈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寇长更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豫1402财保3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沈兵名下豫N×××××号奇瑞牌轿车(事故车辆)。现被申请人沈兵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被申请人沈兵自愿提供10000元现金作担保,申请人寇长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沈兵名下豫N×××××号奇瑞牌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柳 来源:百度搜索“”